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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倡议书:以诚取信,以信取胜
2024-06-14 18:20  


大学英语四六级和期末考试将至,

为了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

作为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的一名学生,

你是否做好了准备?

考试不仅是对知识积累的考察,

更是对诚信的考验。

让我们以诚为笔,以信取胜!


学生手册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 考试违规及纪律处分种类 第五条 规定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类。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答题册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以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作业有抄袭、剽窃行为。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考试材料。()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违反第八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2)答卷答案雷同。

()威胁、辱骂、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违反第九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考试过程中,通过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给他人传递试题试卷、答案,或接收答案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

其中()()项跟原班级学习;()()保留学籍一年,自行参加社会实践,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跟下一个年级学习;(十一)视情节决定跟原班级学习,或者保留学籍一年,自行参加社会实践,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跟下一个年级学习。


四六级考试违规

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般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pdf

考试违纪: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常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试不仅是对我们知识储备的检验,更是对我们诚信品质的考察。我们应严格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杜绝考试作弊行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考试物品,科学备考,认真复习。在考试过程中尊重监考老师,积极配合监考老师工作。


学以载道,诚信为本。让我们与诚信携手同行,将舞弊禁于未发,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用诚信展现优良学风!预祝管法学子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取得优异的成绩!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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